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國偉選任辯護人何崇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轉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3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