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13號聲請人 黃明輝 相對人 黃明鎮 關係人 黃明財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理由欄五、「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陳俊光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之記載,應更正為「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黃明財,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