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江貞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繕打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算,然違約金起算日卻從「民國100年3月16日」起算,請查明是否有誤繕,若有,則請更正。
二、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