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駿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080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壹點肆壹伍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駿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0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總淨重1.415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9年8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800001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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