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45號聲請人 孫英哲 上列聲請人孫英哲因與相對人 劉瑜 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孫英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劉瑜莨」抑或為「 劉俞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請查明並更正。並請提出其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原聲請狀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請具狀補正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