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6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張宇捷 債務人張 芷菱張榮 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 張芷菱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榮壯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宇捷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宇捷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案外人張榮壯(歿)〔民國105年5月21日死亡,經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查被繼承人張榮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事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總計新臺幣75,9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宇捷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72,113元及如「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張榮壯(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其合法繼承人即連帶債務人張芷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榮壯之遺產範圍內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36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宇捷、張│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72113│芷菱即張榮│3月28日起│9月28日止│九│││元│壯之繼承人├──────┼──────┼───────┤││││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9月29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宇捷、張│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113│芷菱即張榮│4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壯之繼承人│││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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