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錦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錦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錦亭前犯詐欺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蔡錦亭於106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69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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