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39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王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鈞倫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0號),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原告主張關於行動電源毀損、衣物毀損及往返警察局、檢察署製作筆錄費用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09元,其中6,338元即行動電源毀損、衣物毀損及往返警察局、檢察署製作筆錄費用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計算式:1,000+1,300+4,038=6,33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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