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國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國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傅國斌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傅國斌因犯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按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嗣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而刑法第41條於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本院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傅國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日│97年8月間某日│97年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1614號│98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98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929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6日│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929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6日│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備註│100年執字第11506號│100年度執字第12455號│100年度執字第12455號││││(編號2至9罪已定刑為1年│(編號2至9罪已定刑為1年││││2月)│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間某日│97年間某日│97年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98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98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備註│100年度執字第12455號│100年度執字第12455號│100年度執字第12455號│││(編號2至9罪已定刑為1年│(編號2至9罪已定刑為1年│(編號2至9罪已定刑為1年│││2月)│2月)│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間某日│97年間某日│97年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98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98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備註│100年度執字第12455號│100年度執字第12455號│100年度執字第12455號│││(編號2至9罪已定刑為1年│(編號2至9罪已定刑為1年│(編號2至9罪已定刑為1年│││2月)│2月)│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