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簡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
㈠犯罪事實欄補充:致生危害於甲○○之身體安全。
㈡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甲○○有糾紛,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尋求解決,竟以手機傳送簡訊恐嚇告訴人,致其心生恐懼,其行為顯有不該,另考量行為手段尚屬平和,暨其素行、犯罪後態度、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97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