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台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繼川 送達代收人 陳小華 被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B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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