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4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000(年籍詳附件所示)自民國96年5月18日22時40分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1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巫玉媛E附件:
受安置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3樓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