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8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請求之金額,及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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