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03號上訴人 賀姿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清祥梁家茜 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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