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790號債權人 張壹 淨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哲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與狀附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