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黃坤炳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件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年11月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3月2日屆滿(
109年3月1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件:股票明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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