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269號聲請人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帥帥洗衣有限公司、 翁慶城 、 洪明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翁慶城、洪明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帥帥洗衣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