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2號債權人 吳宗諶
賴佳妤 廖晨達 張剴雯 徐嶔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淵雄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本件債權人五人各自債權,需補
繳裁判費2,000元。但本件債務人公司設立在花蓮縣,非屬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注意。)㈡確認債權人張剴雯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