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484號債權人 洪億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家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
7年6月28日」?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
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㈢確認對廖家良請求金額「新臺幣1,615,000元」是否有誤
?(因金額新臺幣415,000元之支票發票人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為公司票非個人票,請求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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