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1號債權人 吳宗諶
賴佳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水堂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山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陳報請求金額17,333元,28,300元之計算式。㈢提出「賴佳妤」勞保局投保薪資之勞工保險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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