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陳雄 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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