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7號聲請人 廖惠子 相對人 鄧和 相對人 李桂梅 相對人 鄧心玫 相對人 鄧娜娜 相對人 鄧茵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計算式及兩造分擔方式一(四)、二(三)中關於「相對人 李佳梅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李桂梅」。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計算式及兩造分擔方式一(五)、二(四)中關於「相對人鄧心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鄧莉莉即鄧心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附表計算式及兩造分擔方式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鳳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