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4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麗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8,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