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4號113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雋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判,茲因被告黃雋逸向本院表示,會在同年9月底賠付告訴人 林柏樺 ,同意延長宣判期日等語,本院認基於被告先前賠付之情形,上情構成得延展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爰改訂於113年10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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