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附表編號1、2等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視為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5年),因受刑人係屬假釋中之人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