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預防性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本件犯罪所涉被害人人數匪少,足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李家慧法官劉煌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