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7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相對人應之訴訟費用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