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李 昱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 李昱達 於1.民國107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4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48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7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2,26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2,73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昱達│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132265││九年十一月十││點七一計算之利│││元││日起││息│├──┼───┼─────┼──────┼──────┼───────┤│002│新臺幣│李昱達│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112738││九年十一月十││點七三計算之利│││元││日起││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昱達│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32265││九年十二月十││以內者,按年息│││元││一日起││百分之零點四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李昱達│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12738││九年十二月十││以內者,按年息│││元││一日起││百分之零點七七│││││││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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