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原告 朱有為 被告 施力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載明「若本件刑事訴訟有上開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等判決情形時,爰請依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上開起訴狀在卷可參。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涉及原告遭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7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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