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24號原告 董怡君 被告 蔡松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250號(即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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