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莊峻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鴻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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