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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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9號聲請人育成安居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宜蓁 代理人 魏宏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即應修繕未修繕所致財物損失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明細及收據。
二、民事委任狀(委任人為育成安居事業有限公司,並蓋大小章)。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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