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瑋粧 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瑋粧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游明通前因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以107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向本院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紙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