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7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86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84、19567、22326、24513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698、30868號、112年度偵字第545
8、8259、82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黃彥平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彥平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2月17、18日間某時,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將其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人及其同夥藉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先後匯款至上揭遠東銀行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查覺有異而報警,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歷次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附卷可稽,足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㈠證人即告訴人 林春德曾惠珍林明輝陳俊寧李儼鵬 、方 櫻淓黃育斌黃柏閔黃鴻祥 於警詢中之指訴。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附件黃彥平之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查詢、林春德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林春德與暱稱「 林耀文 導師助理」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曾惠珍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富盈金投網路頁面及曾惠珍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林明輝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匯款委託書影本、林明輝與暱稱「富瑞- 李志偉 」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林明輝與暱稱「MooDY's客服」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林明輝與暱稱「富瑞-李志偉」、「 王淑娟 」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純文字紀錄、陳俊寧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陳俊寧與暱稱「ArtesTechnology」、「Lin」、「ATFX客服」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李儼鵬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李儼鵬與暱稱「 楊皓 」、「林耀文」、「 沈月晴 」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方櫻淓 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方櫻淓與暱稱「羽溪Amy」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黃育斌之與暱稱「專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黃育斌之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及轉帳交易結果擷圖、暱稱「 富舜 」之Instagram大頭照、個人頁面及與黃彥平之對話紀錄擷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函文、原審112年2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警一卷第7至13、15至20頁,警二卷第11至13、16至29頁,併警一卷第40至46頁,併警二卷第23至25、29至40、61至69頁,併警三卷第23至31、39至41頁,偵一卷第19頁,偵二卷第27至33頁,偵三卷第31至45頁,原審卷第51至65、151、173頁)。
㈢黃柏閔之報案資料(併警四卷第23-31頁)、黃柏閔之轉帳交
易明細擷圖(併警四卷第45-49頁)、黃柏閔與詐騙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併警四卷第57-79頁)、黃鴻祥之報案資料(併警五卷第31-35頁)、黃鴻祥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併警五卷第37頁)、黃鴻祥與「 孫依芯 」、「 富通劉 經理」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併警五卷第67-75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
之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6
月16日生效施行,就自白減刑之要件,舊法係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而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據新舊法比較結果,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查被告係於原審始自白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對其較為有利,併此補充,並依此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原審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及本院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予以就被告部分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原審判決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將112年度偵字第8259、8260號遭詐騙及洗錢部分移送併辦,此部分原審未及審理,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任意將個人帳戶含網路帳號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
,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兼衡其素行、自述學經歷及家庭狀況、被告犯後態度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及提供資料查緝上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如易服勞役諭知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指明。
又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維仁、蔡明達移送併辦及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偵查及併辦案號1林春德(提告)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陸續以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春德,並向林春德佯稱:可在富盈金投網站投資,但須依指示匯款 云云 ,致林春德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11年2月28日18時57分許140,000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84、19567、22326、24513號2曾惠珍(提告)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間,以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惠珍,並向曾惠珍佯稱:可在富盈金投網站投資期貨,穩賺不賠云云,致曾惠珍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11年2月28日11時19分許7,800元3林明輝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14日,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明輝,並向林明輝佯稱:可在富瑞金投APP投資期貨云云,致林明輝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11年2月25日11時56分許3,000,000元4陳俊寧(提告)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13日20時27分,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俊寧,並向陳俊寧佯稱:可在TestFlash及KaeasTrader4註冊會員並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俊寧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11年2月28日16時22分許30,000元5李儼鵬(提告)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皓」、「林耀文」、「沈月晴」向李儼鵬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儼鵬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①111年2月18日17時46分許②111年2月18日17時47分許③111年2月18日17時48分許①10,000元②10,000元③10,000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698號6方櫻淓(提告)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方櫻淓佯稱:可投資股票及期貨獲利云云,致方櫻淓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①111年2月26日15時28分許②111年2月26日15時33分許①50,000元②50,000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68號7黃育斌(提告)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UU」慫恿黃育斌加入虛擬貨幣平台MetaTrader4,佯稱:每天操作一、二次,可從中獲利云云,致黃育斌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11年2月28日15時58分許10,000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58號8*黃柏閔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黃于寧 」向黃柏閔佯稱:可在「萬邦」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柏閔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2月27日17時22分許、翌(28)日11時3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2萬5000元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内,旋遭轉匯一空。①111年2月27日17時22分許②111年2月28日11時37分許①25,000元②25,000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5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60號9*黃鴻祥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111年2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孫依芯」向黃鴻祥佯稱:可提供股票資訊給你並可藉此獲利云云,致黃鴻祥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8日14時33分許,匯款9萬8000元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内,旋遭轉匯一空。111年2月28日14時33分許98,000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5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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