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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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倪詠宜 債務人 廖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陸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五百元,第二個月計收六百元,第三個月計收七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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