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參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雖不符減刑要件,惟仍應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文書│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1.7月間至│91.12.19│92年7月間至│││92.10.26││92.10.27│├─────┼───────┼───────┼───────┤│偵查機關、│臺南地檢91年度│臺南地檢92年度│臺南地檢92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859號│緝偵字第1092號│偵字第11615號│├──┬──┼───────┼───────┼───────┤││法院│臺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92年度訴緝字第│92年度簡字第│93年度上訴字第││事││91號│419號│302號││實├──┼───────┼───────┼───────┤│審│判決│93.1.14│92.12.23│93.6.10│││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3.2.19│93.1.27│93.7.25│││日期││││├──┴──┼───────┼───────┼───────┤│是否合於中│符合│符合│不符合││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