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易 字第 2524 號裁定(98.11.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他 字第 26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