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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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