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862號債權人 吳茂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