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856號債權人 蔡木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鼎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查狀附票號WG0000
000號之本票到期日為112年11月10日,本票未屆到期日不得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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