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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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1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琬翎
蘇瑀 簡國憲 被告 林窈卿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
汪采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戰諭威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