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宏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宏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江宏彬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102年度訴字第2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朴簡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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