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9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重傷害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9年5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
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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