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96號原告 吳思璇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 謝明峰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複代理人 丁怡文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