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岳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岳昌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因毀損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江岳昌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遭剝奪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較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江岳昌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毀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2.28│100.11.30│100.11.30│├───────┼──────────┼─────────┼─────────┤│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調│南投地檢101年度調││關年度案號│第4646號等│偵字第25號│偵字第2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0l號│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01年度投刑簡字第││審│││114號│114號││├────┼──────────┼─────────┼─────────┤││判決日期│100.12.30│101.03.22│101.03.22│├──┼────┼──────────┼─────────┼─────────┤││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0l號│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01年度投刑簡字第││判決│││114號│114號││├────┼──────────┼─────────┼─────────┤││判決│101.04.23(撤回上訴)│101.05.23│101.05.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1、南投地檢102年度│1、南投地檢102年度│││第3272號,即102年度│執字第1613號,│執字第1613號,│││執緝317號(臺中地檢│即102年度執緝字│即102年度執緝字│││102年度執助字第1478│第244號(臺中地│第244號(臺中地││備註│號)│檢102年度執助字│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278號)。│第1278號)。││││2、編號2、3合併定│2、編號2、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4年4月│├───────┼─────────┼─────────┼─────────┤│犯罪日期│100.10.17│100.10.29│100.10.22│├───────┼─────────┼─────────┼─────────┤│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250號│字第1250號│字第125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審││││││├────┼─────────┼─────────┼─────────┤││判決日期│101.05.22│101.05.22│101.05.22│├──┼────┼─────────┼─────────┼─────────┤││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判決│101.06.26│101.06.26│101.06.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1、彰化地檢101年度│1、彰化地檢101年度│1、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58號,│執字第3058號,│執字第3058號,│││即102年度執緝字│即102年度執緝字│即102年度執緝字│││第315號(臺中地│第315號(臺中地│第315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檢102年度執助字│檢102年度執助字││備註│第1476號)。│第1476號)。│第1476號)。│││2、編號4-12合併定│2、編號4-12合併定│2、編號4-1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年8月。│年8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1.01.03│101.01.06│100.12.06~│││││100.12.07│├───────┼─────────┼─────────┼─────────┤│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250號│字第1250號│字第125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審││││││├────┼─────────┼─────────┼─────────┤││判決日期│101.05.22│101.05.22│101.05.22│├──┼────┼─────────┼─────────┼─────────┤││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判決│101.06.26│101.06.26│101.06.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1、彰化地檢101年度│1、彰化地檢101年度│1、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58號,│執字第3058號,│執字第3058號,│││即102年度執緝字│即102年度執緝字│即102年度執緝字│││第315號(臺中地│第315號(臺中地│第315號(臺中地││備註│檢102年度執助字│檢102年度執助字│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476號)。│第1476號)。│第1476號)。│││2、編號4-12合併定│2、編號4-12合併定│2、編號4-1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年8月。│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0.12.01│100.12.03│100.12.07│├───────┼─────────┼─────────┼─────────┤│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250號│字第1250號│字第125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審││││││├────┼─────────┼─────────┼─────────┤││判決日期│101.05.22│101.05.22│101.05.22│├──┼────┼─────────┼─────────┼─────────┤││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101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判決│101.06.26│101.06.26│101.06.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1、彰化地檢101年度│1、彰化地檢101年度│1、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58號,│執字第3058號,│執字第3058號,│││即102年度執緝字│即102年度執緝字│即102年度執緝字│││第315號(臺中地│第315號(臺中地│第315號(臺中地││備註│檢102年度執助字│檢102年度執助字│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476號)。│第1476號)。│第1476號)。│││2、編號4-12合併定│2、編號4-12合併定│2、編號4-1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年8月。│年8月。│└───────┴─────────┴─────────┴─────────┘┌───────┬─────────┬─────────┬─────────┐│編號│13│1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99.12.23│100.01.13││├───────┼─────────┼─────────┼─────────┤│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4646號│字第464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24│101年度上訴字第624│││審││、633號│、633號│││├────┼─────────┼─────────┼─────────┤││判決日期│101.06.07│101.06.0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24│101年度上訴字第624│││判決││、633號│、633號│││├────┼─────────┼─────────┼─────────┤││判決│101.06.25│101.06.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1、彰化地檢101年度│1、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71號,│執字第3271號,││││即102年度執緝字│即102年度執緝字││││第316號(臺中地│第316號(臺中地│││備註│檢102年度執助字│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477號)。│第1477號)。││││2、編號13、14合併│2、編號13、14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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