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臺南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85號聲請人 黃献達 相對人周竺燕前當事人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3日內補繳,而前揭通知已於102年8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