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50號原告 林詠智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305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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