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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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81號

原告 李彥興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方成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75號毀棄損壞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續字第75號起訴書在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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