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87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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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77號
聲請人 林明 和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109年度
台上字第24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4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348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188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
164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84號刑事判
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至四),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
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
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
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
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
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
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
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
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
人未就系爭判決四提起上訴,故系爭判決四非屬用盡審級救
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於法不
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四、次查聲請人分別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91
號、108年度上訴字3226號及108年度上訴字第362號
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五至七)提起上訴,經系爭判
決一至三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
爭判決五至七為確定終局判決。且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
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
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聲請
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
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
且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
大法官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