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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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49號上訴人即被告
于昌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寰美 因110年訴字第59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