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訓輝輔佐人即被告之子唐必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撤緩偵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唐訓輝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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